公司称员工是“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法院这样判!
职场资讯 2023-05-05 561浏览

如今,加班在很多企业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然而,有些公司声称,劳动者是“自愿加班”,这样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了吗?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8日,王某入职上海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3年3月1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岗位为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该网络科技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按公司规定,凡需要加班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自愿延长劳动时间。2020年8月起,王某应公司要求每天9时至21时上班,每周工作5天。

2021年3月25日,王某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半年多来的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王某遂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某网络公司不同意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抗辩称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王某在其主张的加班时间段内均未提出申请,因此属于“自愿加班”。

法院判定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提交了其与领导、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网络科技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2020年8月起公司的确安排王某每天9时至21时上班。某网络公司虽以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制度抗辩,但不影响“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王某的诉请于法有据,遂判决某网络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小贴士

身为职场人,每个人都可能遇见加班的情况。但是加班费怎么算,很多职场人还是不太清楚。一起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曾经向社会发布的超时加班典型案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放弃加班工资的协议是无效条款,不能据此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此外,当劳动者能提供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时,即使加班未被公司审批,依然可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来源:解放日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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