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职场资讯 2022-05-16 196浏览
来源: 黑龙江工会

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我国《劳动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形成的劳动关系。

简单地讲,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许多权利义务的确定要受到国家干预。比如,在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且要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劳动者的劳动须在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关系。劳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合同确认。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动,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又是存在区别的,主要体现在:

(1)主体及其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有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为自然人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自然人。劳动关系确立后,一方与另一方产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支配与被支配的一种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隶属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

(2)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因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报酬往往表现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是有规律性的;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报酬一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也可是即时清结的一次性支付。

(3)处理纠纷程序不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动纠纷,仲裁前置。而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前置程序。

来源:黑龙江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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