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5-12 信息来源:深圳工会 阅读:32
一公司总经理没签劳动合同,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被法院驳回。这合理吗?
具体事件
刘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技术服务公司,工作岗位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刘某在技术服务公司工作至2017年9月,其曾代表公司招录其他员工入职。刘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总经理,其工作职责范围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未与技术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刘某主张技术服务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不少职工进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他们也可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吗?
是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那么,案例中的刘某不是也符合上述标准吗,怎么他的诉求被驳回了呢?
需要主动要求!
刘某作为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其工作职责本身就包括了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未与其订立时,出于职责要求,他应主动要求与公司订立,否则他的主张讲得不到法院支持。
那如果没有订立,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吗?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深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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