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20〕1号)
公告通知 2020-03-03 2983浏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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