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减!缓!降!北海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公告通知 2020-03-16 1773浏览
来源: 北海社保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阶段性减免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是“免”

● 此次免征范围是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共计5个月。


第二是“减”
●《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这3个月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


●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需缴纳,不予以减免。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各参保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第三是“缓”

● 《通知》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符合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准表》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即可。


第四是“降”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大中小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其中,全区大型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统计局向自治区人社厅提供,并在系统内做相应标志。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此次减免社会保险费无需参保单位申请,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比对现行参保数据库确认即可。各参保单位可自行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人社”网上服务大厅(http://rswb.gx12333.net),在单位服务—查询打印—单位基本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单位类型及减免策略(单位部分减免/单位部分减半/不减免),在自缴通知单查询模块查看2月份征集单,2月份的社保费将同3月份的一起征收。如对减免后的应缴金额或单位类型有异议的,请到我中心窗口进行核实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咨询电话0779-2063525。



减免社保这5大误区你要清楚:

误区一:这次免征社保中的三险是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都免征了?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这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是指单位缴费部分,不含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误区二:从2月到6月可对所有企业都免征三项费用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纠正:上述理解是错误的,这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


误区三: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这次社保的减免优惠政策是不是也可以享受?

纠正:理解错误,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误区四: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可以申请缓交社保了?

纠正:理解错误,对于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误区五: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划分是按照税局口径来区分?

纠正:理解错误,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单位类型减免范畴表



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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