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补贴!广西12条人社服务保障政策措施,支持复产复工
公告通知 2020-02-25 2404浏览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广西企业复工复产,人社部门有哪些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咧?这12条“干货”送您收藏


 ——就业创业篇 ——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5号

补贴对象: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

补贴标准:2000元/人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5号

补贴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深度贫困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一般稳岗返还标准由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60%。

2020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符合一般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存在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三)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对在我区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的农民工,且户籍地在广西或现在广西工作。

补贴标准:每月发放1000 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



(四)农民工防疫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民工,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

补贴标准:采购发放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一般不超过100元/人。



(五)农民工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广西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0元/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


(六)创业园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全区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的企业。

补贴标准:6500元/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因为疫情原因享受过其他部门(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其他房租补贴的,高于本标准的,不再重复发放,低于本标准的,可按本标准补足房租补贴。



(七)就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达产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开办发〔2020〕7 号


补贴对象:对 2020年3月31日前复工复产,6月30日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


补贴标准:2000元/人/年


(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 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5号

补贴对象:对春节期间为连续开工生产的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300-500元/人



         ——职业培训篇 ——


(九)将停工期、恢复期组织的职业培训纳入补贴范围


政策依据:人社部明电〔2020〕2号


补贴范围: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十)提升技能,开展网络培训课程待遇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人社部发〔2020〕8号

补贴范围:对于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职业技能网络培训平台,参加在线课程考核并合格的,可以发放电子培训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程不再重复考试。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社会保险篇 ——


(十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20﹞11号

政策要点: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和谐劳动关系篇 ——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20〕8号

政策要点: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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